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

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82执1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包海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建,江苏众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靖江市。
本院在执行靖江市海鸿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1282执1253号案件的执行。
如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本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丽云
审判员  郭满秋
审判员  邹江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黄振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