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有夏营造有限公司

陕西丰泽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民申6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丰泽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系***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
再审申请人陕西丰泽建筑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泽公司)与被申请人***、被申请人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英大泰和榆林支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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