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民初2674号
原告:***,男,1976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萧县。
被告:张栩城,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沛县。
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297号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内F座。
法定代表人:王展,经理。
原告***与被告张栩城、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1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战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段俊生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