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57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地路,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297号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内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李新华、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