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5570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原告:**,男,196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地路,江苏同***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297号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内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李新华、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 岳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