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02民初1479号 原告:***,男,1963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鼓楼区。 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修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夏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