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6781号
原告:铜山县天恒废旧物资回收部,住所地铜山县茅村镇茅村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三环西路279号徐州生物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科技园内F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新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沛县。
原告铜山县天恒废旧物资回收部诉被告徐州河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新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铜山县天恒废旧物资回收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山县天恒废旧物资回收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铜山县天恒废旧物资回收部承担。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