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西子吉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西某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25民初326号 原告:湖南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郴州大道与郴资桂高等级公路交汇处神憩乾珑商住楼17楼1722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华,湖南悦凌(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29号(郴建集团办公楼三楼301-3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临武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临***岚路1号。 负责人:***,系大队长。 原告湖南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子公司)与被告湖南省郴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郴建公司)、临武县某某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临武交警大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当日,本院将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送达给了原告西子公司,并通知其于2022年5月9日上午8时30分到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原告西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464元,减半收取2732元,财产保全费1908元,由原告湖南西***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相关法律条文附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