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与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22民初3737号
原告:***,男,1959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华强,桐庐县分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
法定代表人:余晓群。
被告: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住,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div>
负责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iv>
负责人:王靖。
原告***诉被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浙江有限公司桐庐分公司达成赔偿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计21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