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某某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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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22民初1918号
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庐经济开发区白云源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叶建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如机、陆乔,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烈山大道79号。
负责人:郭斌。
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东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丹
二○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叶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