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吴晓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2668号
申请执行人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组织机构代码76547771-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本院在执行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及**下落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的去向。根据本院(2017)浙0122民初1705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财产损失10000元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现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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