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

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浙0122民初1705号
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桐君街道富春路24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凯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财物毁损而产生费用1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本院认定的事实:
一、事故发生概况:
时间:2017年4月6日2时21分许。
地点:桐庐县城南街道盛武肥牛门口地段。
当事方:**。
肇事车辆:浙A×××××号小型轿车。
二、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结果:**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无线网设备损失:10000元。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由事故的过错方按所负的交通事故的过错程度来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财产损失10000元。因被告**存在逃逸行为,故由其本人来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桐庐华数数字电视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