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津0118执4571号
***;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静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静劳人仲裁字[2021]第535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内容,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并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现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本院(2021)津0118执4571号执行案件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韩聪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