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03民初17108号
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唐官屯加工物流区B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6053516(4-1)。
法定代表人田云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洁,贵州坤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白族,1978年4月22日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被告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B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MA6DMDLC78。
法定代表人卢炳旭。
本院受理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第三人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为确保当事人的合法财产不受损失,使案件审理后能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49793.68元或查封其它同等价值的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继续查封冻结,当事人应当在冻结或查封期限届满前十天向本院提出续封申请。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武晋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邓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