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115民初4731号 申请人: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屯加工物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3006053516。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9年7月20日生,,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198810294304,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201201910102016,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详见授权委托书)。 被申请人:**,女,白族,1978年4月22日生,,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该身份信息由申请人提供)。 被申请人: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辅助用房**统一信用代码91520115MA6DMDLC78。 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不详,职务不详。 原告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2,849,793.68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用申请人在其处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为该诉讼保全提供担保(保险金额2,849,793.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友发瑞达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中恒道弘管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49,793.6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穆垚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