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闽0581民初522号
原告: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079791799Y。
法定代表人:廖珍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涛,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065348526D。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辉,陕西唐都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三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好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朝辉通过线上程远视频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好公司支付**公司设备尾款32470.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24702元为基数,按每天0.1%计算自2020年12月26日起至货款全部支付完毕为止);2.案件诉讼费用由三好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5月7日,**公司与被告三好公司签订《实验室音、视频设备采购施工合同》,约定三好公司向**公司采购显示、扩音设备、管廊模型等设备,由**公司在指定地点交货并负责施工安装等内容。合同签订后,三好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公司支付40%预付款129880.8元。**公司根据三好公司指定地点交货并负责对设备进行安装。2020年12月24日,三好公司对所有采购设备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三好公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公司支付50%设备款162351元。**公司向三好公司出具了全额发票,但至今未收到剩余10%的尾款即32470.2元。根据双方合同第7条第4款约定“如果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项,违约金以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1%计算。”三好公司未支付尾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自违约之日起按合同总额的每日0.1%的违约金。
三好公司辩称,1.**公司诉请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承担违约责任计算违约金不符合双方约定。首先,依据双方约定,三好公司尚未达到付款条件。双方合同约定支付方式与期限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三好公司才支付10%尾款。即**公司需要协助三好公司与福建省闽南理工学院的验收,而不是三好公司与**公司之间的验收。而福建省闽南理工学院实施的项目,至今还没有完成工程验收工作。其次,**公司诉请自2020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违约金,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2.**公司诉请违约金过高,远远超出**公司实际损失,法院应当结合本案如下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首先,**公司诉称三好公司欠付的款项为32470.2元,但请求三好公司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却高达105852.2元,远远超出了其实际损失。请求法院以三好公司尚未支付金额为基础,以**公司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进行调整。三好公司是在中标福建省闽南理工学院项目后,依据该院指定向**公司采购设备,因此才有了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产品安装售后限定在福建省××不留质保金等约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公司、三好公司均依法成立。双方于2020年5月7日签订《实验室音、视频设备采购施工合同》,约定甲方三好公司委托乙方**公司对闽南理工学院宝盖校区土木教学楼实验室显示、扩音设备、管廊模型项目采购施工事宜;合同总价324702元,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材料费、安装费、调试费、服务费、包装费、管理费、税费、各种资料费等;等等。其中,合同第三条约定支付方式与期限为a.合同签定后三好公司于2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预付款即129880.80元;b.在**公司收到预付款,按合同清单于15个工作日内将主设备送到指定地点,经三好公司负责人员清点确认无误后,三好公司于2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总额的50%设备款即162351元;c.在**公司收到50%货款,于15个工作日内安排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后,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公司提交全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三好公司最迟于15个日历日内向**公司支付10%的尾款即32470.2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违约与违约金为如果三好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合同款项,违约金以每天按合同总额的0.1%计算等。合同签订后,三好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支付了**公司129880.80元款项。**公司按合同清单提供设备并送到指定地点。三好公司又于2020年6月11日支付了**公司款项162351元。**公司进行了合同设备的安装和调试。2020年12月24日,三好公司在对合同设备进行验收合格后签署了验收表格。**公司于2020年12月24日、12月25日共向三好公司开具了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金额为324702元,并于2020年12月27日交付给三好公司。至今,三好公司未能支付合同10%的尾款即32470.20元。
本院认为,**公司与三好公司之间签订的《实验室音、视频设备采购施工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违背公序良俗,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供货或付款义务。**公司已按合同清单供货,进行了安装、调试,并经三好公司验收合格,且**公司亦于2020年12月27日交付了三好公司合同总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至今仍被三好公司拖欠合同尾款32470.20元。三好公司认为按双方合同约定支付合同尾款32470.20元的成就条件有“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即是指**公司应协助三好公司与福建省闽南理工学院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因三好公司与福建省闽南理工学院之间未进行验收,故三好公司支付本案合同尾款32470.20元的条件未成就。对此,**公司不予认可,认为“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是指**公司协助三好公司进行双方之间合同的验收工作。从双方签订的《实验室音、视频设备采购施工合同》全文来看,采文义解释,“设备安装、调试完成(乙方协助甲方进行工程的验收工作)”意思是明确的,应为**公司主张之意,不存在理解方面的歧义。故本院应认定三好公司拒不支付合同尾款32470.20元的理由不能成立。因此,**公司依法依约有权请求三好公司支付合同尾款32470.20元。关于违约金问题。三好公司是在2020年12月27日收到合同总价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依约应在之后的15日内即2021年1月11日前支付合同尾款32470.20元,已构成了逾期付款,依约应支付以合同总价金额为基数按每日0.1%计算的违约金。三好公司主张该约定违约金偏高,远大于实际损失,认为应按2021年1月20日公布的LPR的1.5倍计算自2021年1月12日起的违约金。从双方的合同履行及实际违约情况来看,违约金应从三好公司违约逾期付款之日即2021年1月12日起算,计算利率应酌情调整以起诉时执行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公司的违约金请求应以此为限,超出的部分,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对**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支付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设备尾款32470.2元元,并以32470.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12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为标准计付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付款之日止的违约金;
二、驳回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66元,减半收取计1533元,由福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59元、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李美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培荧
速录员 曾茜茜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一、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