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西 安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特773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伟栋。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
申请人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好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碑林区仲裁委”)碑劳仲案字(2020)1676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三好公司称,一、仲裁裁决适用《劳动法》第三十条处理本案,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由于***自行离职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法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不符。二、仲裁裁决依据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裁决其公司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错误。2020年2月份其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2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差额的问题。三、仲裁裁决其公司为***补缴2019年7月的社会保险程序违法,***提出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四、仲裁裁决认定其公司未提交绩效制度公示证据错误。其公司已向所有员工公示,并在公司办公室张贴包括***在内的所有人员考评榜,并提交照片为证。五、仲裁裁决认定其公司依据绩效考评扣款未经***确认错误。其公司每月依据绩效考评制度向***发放工资,同时在钉钉上形成发放凭证,***是认可的,并且未提出异议。故请求撤销碑林区仲裁委作出的碑劳仲案字(2020)1676号裁决书。
***称,仲裁裁决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三好公司的申请,维持仲裁裁决。
经审查查明:2021年5月18日,碑林区仲裁委作出碑劳仲案字(2020)1676号仲裁裁决:一、被申请人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2019年9月份工资差额700元、2019年11月份工资差额700元、2019年12月份工资差额700元和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2000元,以上合计:4100元。二、被申请人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为申请人***补缴2019年7月份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和生育保险费(企业应缴部分、个人应缴部分均由各自承担,具体缴纳数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定为准)。三、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诉请求。三好公司不服,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于2021年8月10日作出(2021)陕0103民初11774号民事裁定:驳回原告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另查明,三好公司当庭确认其公司主张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为:仲裁裁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错误,其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工资。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本案中,三好公司主张其公司已足额发放工资,仲裁裁决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错误,应予撤销。经审查,***提交的钉钉工资条显示其月基本工资为4000元,三好公司称***的月工资为基本工资2000元加绩效工资2000元,员工每月完成绩效考核后即发放绩效工资,但三好公司未提交绩效考核制度向***告知的相关证据,故仲裁裁决三好公司补发***2019年9月、11月、12月工资并按照正常出勤向***支付2020年2月份工资差额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故三好公司的撤销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西安三好软件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笑天
审判员 陈洁婷
审判员 许超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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