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
法院
执
行结案通知书
(2019)陕0112执1661号
陕西森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培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森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培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陕0112民初10624号民事判决,于2019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1、退还立柱(含顶灯)130根;2、支付租金70090元;3、支付租赁物资损坏损失23595元;4、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支付案件受理费1556元。执行中,
被执行人已依照判决退还申请执行人立柱(含顶灯)130根。另经执行,本院已执行回租金、租赁物资损坏损失、案件受理费共计95241元并发还于申请执行人陕西森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表示自愿放弃。本案执行费1328元被执行人西安荣盛管道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8)陕0112民初1062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0一九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