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3执862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森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新合街道办***155-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陕西森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21)陕0103民初40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
二、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 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执行员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