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冀0108执1685号
申请执行人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8-801室。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8)冀0108民初380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92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