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冀01民终108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先进工作者,住石家庄市桥西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A座8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山,职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瑜,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代理人出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一、依法驳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桥西法院)“(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所定的案件性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恢复本案“损坏赔偿案”真实属性。案件性质决定着判决书适用的法律。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案件定性的基本原则。桥西法院无权违反这个基本原则。桥西法院再审后,判决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与该院一审错误立案“合同纠纷案”,只有字数区别,没有实质区别。而且,把被告假《协议》进一步肯定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错误性质更加严重。桥西法院继续否定了案件“损坏赔偿”的本质,坚持了“无中生有”关键性的错误。决定案件性质的,是案发事件本身的性质。本案从一开始,原告提交的巨量原始证据,集中体现了“损坏赔偿”性质。被告提供的,只有一个“证据”,就是瑞帕克施工经理张玉伟伪造、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瑞克出庭律师提交、桥西法院主审法官王娜受理并凭仗审理的无效假《协议》。假《协议》的性质就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桥西法院采用的就是这种根本不存在的性质。桥西法院立案,没有选择案发事件的真正性质“损坏赔偿”,而是选择了假《协议》的性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立案。所以,鉴定假《协议》的真伪,就成了办案的关键。正因为如此,市中院(2017)冀01民终869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2015)西民初字第0306号判决书,发回桥西区法院重审,特别指定桥西法院“重审时,可对该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关键的关键,是桥西法院仍岿然不动,仍然坚持四年来一贯坚持的错误,据不作真伪鉴定,强制性谬误定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国最高法院和各地法院办案,都是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根本指导思想的。存在第一,意识第二,存在决定意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也是辩证唯物主义的核心。首先,假《协议》系伪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本不存在。《假协议》无签订日期,无公章,无权利和义务,无签订人身份和地址,无《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法定的严格“必须制式”。鉴定可知,一眼就可看穿,假《协议》是被告破坏房屋在前、业主追究以后,被告临时“无中生有”的伪造挡箭牌。并且,从头到尾伪造手段异常拙劣,既容易暴露自己的丑恶面目,又严重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没有任何法律效力。原告同意鉴定自己提交的所有原始证据。面对集中体现“损坏赔偿”性质的巨量原始证据,实事求是,桥西法院应当据实定性为“损坏赔偿案”。桥西法院没有执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瑞帕克靠欺骗施工,桥西法院靠伪证立案,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瑞帕克出庭律师破坏办案,桥西法院凭伪证审理,这就是错案(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的实质。本案办案始终,原告始终提交桥西法院鉴定被告假《协议》真伪的文字申请书,桥西法院四年都不作为,至今仍不作为,令人费解。2017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的明确规定。桥西法院关于本案定性“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系重复“无中生有”错误,违反道德的定性。扰乱、破坏办案的被告假《协议》,鉴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有明文处理规定,应予取缔,应予宣布取缔。原告曾经强烈要求审查工程设计图纸,审查工程施工方案,订立《施工合同》,瑞帕克拒不出示、订立,施工人员更不出示、订立。这是桥西法院判决书所谓的“原、被告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均未做明确约定”的根源。难道桥西法院错判,“原告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均未做明确约定”的理由,能够成立吗?历经多次开庭,难道桥西法院不知道吗?桥西法院貌似公允,实际是为瑞帕克仗势欺人撑腰。没有《施工合同》,哪来的“建筑工程同纠纷”案?瑞帕克给省十局宿舍千百家施工,瑞帕没有与省十局宿舍任何一个家庭,订立过施工合同。难道桥西法院审查本案四年多,不知道吗?瑞帕克给省十局宿舍千百家施工,家家施工都涉及到暖气罩、木门,瑞帕克没有与省十局宿舍任何一个家庭订立过。相同和类似于瑞帕克提交桥西法院的假《协议》。桥西法院审查本案四年多,难道不知道这样的《协议》根本就不存在吗?(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称“被告称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写明经双方协商,按业主意思安装,因暖气包装需拆除,由业主自己负责拆装,拆到不影响施工为好,业主自己恢复。”特别注意,这就是假《协议》的核心内容。瑞帕克先破坏了原告暖气罩、木门及其他木质设备,之后又造假栽赃原告。这就是被告不写《假协议》签订日期的根源。难道桥西法院不辨真伪?难道这就是桥西法院不作假《协议》真伪鉴定的理由?二、依法判令罚款瑞帕克640.01488万元,上缴国库
桥西法院通过判决书,完全剥夺了原告这项诉讼请求的权利。桥西法院的做法,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违反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的重要规定。依法吊销瑞帕克资质证书。依法处分瑞帕克施工经理、假《协议》伪造者、本案当事人张玉伟。依法追究专业法律工作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瑞帕克出庭律师,向桥西法院提交假证据、破坏办案的法律责任。瑞帕克既己违法,桥西法院是执法部门,执法应当,为什么不执法罚款?桥西法院所谓的“现场勘查”,既己见到瑞帕克违法破坏现状,自己是外行,自身无力鉴定罚款数目,为什么不责成有关技术部门鉴定?为什么不责成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罚款?难道桥西法院不是执法部门?难道桥西法院漠视瑞帕克犯法而失职渎职?被告当事人不出庭,代理瑞帕克出庭的律师,一贯撒谎、胡搅蛮缠。比如,2015年12月28日庭审中,代理瑞帕克出庭律师,把瑞帕克没有返工的事实,撒谎为“己经返工了三次”,把瑞帕克“安装废弃热交换器的事实”,撒谎为瑞帕克“没有安装废弃热交换器,而是安装了暖气片”。怎么不追究该律师、举假证据、撒谎、破坏办案的法律责任?难道桥西法院不知道?没有记录?没见过瑞帕克提交的假证据?-
如此办案,何年何日是个终了?证据证实,瑞帕克己经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吊销资质证书的条款规定,桥西法院为什么不依法吊销瑞帕克的资质证书?桥西法院是执法部门,为什么不处分假《协议》制造者、本案当事人张玉伟?桥西法院是执法部门,代理被告出庭律师一贯撒谎、掩盖事实真相,面对原告为了澄清事实,多次书面或口头申请桥西法院传唤当事人张玉伟出庭,桥西法院为什么始终顽固不传唤?为什么开庭多次,出庭只有原告一个当事人,始终没有瑞帕克一个当事人?难道被告瑞帕克所有当事人都在法外?办案至今,己经四年过去了。桥西法院主审法官,一再强调被告当事人不出庭也可以,由代理瑞帕克的律师出庭就可以了。但是,代理瑞帕克出庭的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向法院提交瑞帕克制造的假《协议》,外行人尚且一眼就可看穿《假协议》是个“五无”伪造品,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代理瑞帕克出庭的律师,是专业法律工作者,明明故意以假充真,同法律相对抗,破坏办案达四年之久,影响严重而十分恶劣,桥西法院口称违法必究,为什么不追究该出庭律师的违法责任?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租损失50776.67元。瑞帕克损坏房屋现场,原告根据主管法官王娜指示,严密保留损坏现场2015年9月——2016年10月。期间,1-3-某1室不得不空租,以防破坏严重损坏现场。1-3-某2室瑞帕克安装了废弃热交换器,不能供热,不改变为安装暖气片,没人租用,不得不空租。房租损失50776.67元,完全由瑞帕克破坏房屋,和桥西法院长期不作鉴定合力造成。过错全在瑞帕克,其次在于桥西法院始终不作损坏赔偿科学鉴定。有原告的过错吗?既然四年来都举不出原告过错,瑞帕克和桥西法院合力过错,桥西法院判决原告独吞恶果。有过错不赔偿,还奖励,没过错,受惩罚,桥西法院判决黑白颠倒,公正吗?公平吗?能成立吗?桥西法院关于赔偿原告房租损失6900元的判决,没有证据,只凭主观臆断,不符合存在第一,意识第二,存在决定意识的唯物主义辩证法,应该彻底推倒。改正为判决瑞帕克赔偿房租损失50776.67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十分充分有力。法所应当,理所应当。桥西法院在(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中称“原告诉讼请求瑞帕克赔偿原告房租损失42276.67元,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证据证明,在瑞帕克破坏前,某1室月租费1300元,某2室月租费1000元。桥西法院己在判决书中判定是事实。这是大前提,原告同桥西法院没有争议。这一点,桥西法院今天还承认吗?原告空置(即空租)时日的计算非常精当。这是中心环节。抓准了这一中心环节,就决定了赔偿房租损失的精准无误的数量,根本谈不上证据不足,特别是谈不上“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论是某1室最后的旧租户,还是某2室最后的旧租户,都是因瑞帕克野蛮施工破坏房屋制造了两家居住互相侵权,互相吵架,被客观情势逼迫辞租的。他们辞租的时间精准确定,有充足证据,证据证明力十分强大。空租后第一新租的时间精准确定,有充足证据,证据证明力十分强大。分别以最后辞租人、空租后第一新租户户主的证言、银行交易记录、双方订立的合同文本作证,难道不能足以证实被瑞帕克破坏房屋所逼而空租的时间?瑞帕克破坏房屋前的月房租费桥西法院承认,瑞帕克损坏以后的月租费损失数额有合同文本证实,与被瑞帕克破坏房屋所逼空租时间一乘,房租损失不就精准严密计量出来了吗?如果桥西法院还认为哪项证据证明力不足,请明确指出来,凭空判决“证据证明力不足”,不能成立。原告断定证据证明力非常强大,是以存在为第一,意识为第二,存在决定意识,科学断定的。桥西法院有何证据,证明“证据证明力不足”?怎么叫“证据证明力不足”?桥西法院没有“证据证明力不足”的证据,就是意识第一,存在第二,意识决定存在的主观唯心主义判决。这样是非颠倒、颠倒黑白的判决,不能成立。三室二厅二卫长期空租,难道不是瑞帕克破坏房屋与桥西法院主管法官王娜布置的严密保留瑞帕克损坏现场,等待鉴定,而王娜又伙同代理瑞帕克出庭律师阻止、破坏鉴定,桥西法院长期不作鉴定合力所致?桥西法院有权力判决把瑞帕克和桥西法院共同酿造的苦果,强迫原告独吞。但是,那完全是意识第一,存在第二,意识决定存在的主观唯心主义判决。这在以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思想的中国,不能成立。《新证据九》和《省十局宿舍1-3-某1室租户户主关午租住时间和交纳房租的证明》证实,房租损失其中的一项,某1室房租损失,不仅仅是十二个月(2016年10月1日——2017年9月30日)的损失,而是二十二个月(2016年10月1日——2018年7月)的损失。租户至今仍然连续住在那里,月租费始终是450元,因瑞帕克破坏房屋,不得不从月租费1300元下降到450元,月租费损失850元。在2017年1月15日提交桥西法院的《诉讼状》中,向瑞帕克索赔房租总额42276.67元,少计了某1室十个月的房租损失8500元,索赔总额应精准改正为50776.67元。房租损失总计50776.67元,完全由瑞帕克破坏房屋和桥西法院推拖鉴定造成,有原告的过错吗?既然四年来举不出原告过错,为什么瑞帕克和桥西法院共同酿成的恶果,判决让没有过错的原告独吞?判决公正吗?公平吗?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必须依法依据赔偿上述各项损失。桥西法院关于赔偿原告房租损失6900元的判决,没有证据,应该彻底推倒。改正为瑞帕克赔偿房租损失50776.67元,原告提供的证据充足而证明力非常强大。实事求是是办案的基本原则。桥西法院无权用主观臆断置换客观事实,桥西法院也无权通过判决,剥夺原告合法合理的诉讼请求。四、依法判令瑞帕克赔偿损坏3室2厅2卫的修复费用23353.88元。(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称,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修复费用23353.88元”,“提供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但仅凭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两套房产修复的费用,根据本院原一审时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修复费5000元”。第一,由专业技术修复单位科学鉴定的修复费,操作性强、科学性强、客观性强。早在本案立案之初,自2015年10月22日,原告就向桥西法院提交鉴定文字申请书(证据见本案《案卷》),请求桥西法院作出房屋损坏赔偿鉴定。2015年4月1日,在桥西法院举行的质证会上,原告进一步提出鉴定,但被主审法官王娜恶意篡改了。2016年4月6日,又提交桥西法院对房屋损坏赔偿作出全面鉴定的文字申请书。在历次送交各级法院的《诉讼状诉讼请求》中,都有对房屋损坏赔偿作出全面鉴定的文字申请。桥西法院技术科积极组织、鼎力支持科学鉴定,并着手科学鉴定,主审法官王娜会同代理瑞帕克出庭律师共同阻止、破坏鉴定,桥西法院领导为什么不肯决策鉴定?桥西法院主审法官王娜破坏鉴定,原告在提交桥西法院的诉讼中,有非常充分证据可证实,也有专项文件告发王娜渎职,桥西法院为什么不严肃处理?桥西法院为什么屡次三番不鉴定?不鉴定,怎么科学计算损坏赔偿修复费用?主审法官王娜逼迫原告出资组织了七遍鉴定,耗费了原告大量精力、资财和体力。事实证实,昊峰典居装饰公司的鉴定修复报价,是最可信、最科学、最低的。桥西法院哄骗原告耗费那么多资财组织鉴定,原来是闹着玩的,是故意耍弄原告的。桥西法院有此特权?耍弄特权是不是缺德?昊峰典居装饰公司系从网上招标而来,原告没有参与报价,该公司用非常精准、现代化的精密激光仪器丈量,逐一科学计量。单价合理、公正、公开、公平,报价准确、公正、公平、公开。桥西法院有什么证据判决“仅凭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两套房产修复的费用”?桥西法院既然作出如此判决,就有义务举证哪处不实。昊峰典居装饰公司是有信誉、权威、正规的专业修复大单位,不是街上跑的小商小贩。昊峰典居装饰公司作出的报价,权威性强,客观性强,实际性强,可操作性强,难道比桥西法院的脱离实际的主观“赔偿5000元修复费用”不客观、不实际、不可操作、没有权威性?实践证实,桥西法院主观估价赔偿修复费用5000元,完全脱离实际,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没法操作。四年不鉴定,外行估价5000元,能实际操作吗?上次桥西法院判决瑞帕克损坏赔偿修复费5000元,就是因为桥西法院判决赔偿数额严重脱离实际,原告历尽千辛万苦,无法操作,才上诉到市中院。本次判决,还是赔偿修复费5000元,桥西法院还讲不讲实际?专门坑害消费者良,桥西法院良心过得去?还有公正性?第二,桥西法院判决书称“仅凭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两套房产修复的费用”。桥西法院能作鉴定而据不作鉴定,令原告诉讼请求赔偿修复费用障碍无穷,无所适从。第三,《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制作于2015年10月,当时的报价非常低下,原告按非常低下的报价提出赔偿。现在是2018年7月,物价逐年上涨,特请法院重新组织权威鉴定机构,制作报价表,按现在的报价赔偿。昊峰典居装饰公司的维修报价,原告就是为了防止造假,决定由昊峰典居装饰公司动工修复。为了防止造假,建议由制作报价表的施工单位实施修复。因为原告等待修复已经四年之久,七十多岁了,有家不能回,有房不能住,到处流浪。而长期流浪租房,居无定所,年老体衰,再也不能持久。第四,《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由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公司制作,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公司是施工单位,鉴定损坏赔偿报价权威性强、客观性强、实际性強,操作性强。桥西法院否定该单位的报价“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两套房产修复的费用”,没有证据,判决不能成立。第五,《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由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公司制作,原告没有参与,非常客观真实。请桥西法院指出,报价哪里不真实,谁在造假?假处何在?证据在哪里?桥西法院既作出判决,必有证据。证据不宜保密,公开何妨?透明何妨?桥西法院有义务举证。第六、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公司是一个权威的施工单位,造价都有精密仪器丈量和精准计算,比桥西法院“根据本院原一审时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修复费5000元”科学得多,比桥西法院判决的实际性强得多,比桥西法院的“酌定”操作性强得多。“实际情况”还怕鉴定吗?桥西法院为什么总是害怕专业鉴定而拒不作专业鉴定?难道法律杜绝专业鉴定?为什么客观得不到支持,为什么主观却占据主导地位?除了仗权行事,还能作出什么解释?五、依法判令瑞帕克悉数退还霸占原告财产4722元。内含:1.2015年9月18日提前预交给瑞帕克某1室施工费2090元。2.2016年11月27日为瑞帕克垫支给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30某1室瑞帕克不合格返工产品拆除并自备管道重新安装费650元。3.2015年9月18日原告提前预交给瑞帕克的某2室施工费1482元。4.2016年11月9日代替瑞帕党交纳给桥西区记维修服务部拆除某2室内外瑞帕克违法不合格产品施工费500元。上述瑞帕克霸占原告2015年9月18日提前预交给瑞帕克某1室施工费2090元,桥西法院没有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这是判决书的谬误。因为瑞帕克初次施工产品,该公司自己鉴定就不合格,下令瑞帕克临时雇来临时工农民返工;返工产品完全不供热,新租户即将冻僵,新租户户主和诸多见证人都证实不合格,才不得不另请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鉴定,鉴定又不合格。2016年10日——22日持久向瑞帕克报修,瑞帕克从未有人上门解决过一次。鉴于寒冬即将冻死新租户,方才请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解决瑞帕克返工后产品不合格问题。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拆除全部管道后,自带新管道重新安装,才解决了供热用热问题。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是个信誉第一的维修单位。它拆除瑞帕克安装的不合格管道,全部用自身带来的管道,重新安装只要了650元。而拆除的瑞帕克管道,经桥西法院专门请示,瑞帕克答复不要了,户主可以随意处理。鉴于拆下的管道完全没用,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也不要,收废品的嫌劳动量过大,不值得,也不要,原告只好扔掉。光扔拆下的管道,就浪费了诸多人力。因此,桥西法院应当判决瑞帕克归还施工费。501工程,瑞帕克施工两次,拆除两次,连材料带施工,都是废物,把某1室破坏得满室创伤,热交换器拆除两次,瑞帕克均未请示建筑部门同意,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鉴于最后由桥西区董记维修部用自己的管道安装成功,瑞帕克工程不仅没有用处,而且给原告招来无穷无尽的麻烦,退货就应当还钱。证据见2017年1月15日原告向桥西法院提交的《诉讼状》第18——19页提示的第6——第16证据;第16页第1证据、第2证据,等等。六、判令瑞帕克返还原告所交纳的房屋冬季空置费371元,法律所规定的被告收缴的非法暖气费182.33元,以及物业费损失589.44元、垃圾处理费83.9元、楼道公共照明电费45.97元一系列杂费损失,合计1272.64元。(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违反《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规定,据不判决瑞帕克返还违反法律所规定的必须返还的非法暖气费,据不判决瑞帕克返还房屋冬季空置费,不能成立。证据显示,三室二厅二卫冬季空置费,法律所规定的被告收缴的违法暖气费不同于房租费,不同于普通冬季空置费和一般暖气费,系瑞帕克非法收取的独立格外费用。(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暖气空置费371元,暖气费782.33元、物业费、垃圾费、楼道公共照明电费损失,因上述己经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房租方式弥补了原告损失,房屋使用中正常交纳的上述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瑞帕克损坏房屋现场,原告根据主管法官王娜指示,严密保留损坏现场2015年9月——2016年10月。期间,房屋冬季空置费不得不交。接收冬季空置费的照样是瑞帕克。如此判决,桥西法院等于又为瑞帕克谋取了非法利益。第一,是“房屋冬季空置费”,不是在判决书中“桥西法院‘谬称’的暖气空置费”。暖气费,是《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所规定的“必须返还的违法收缴的暖气费”,不是“桥西法院‘谬称’的泛泛暖气费”。桥西法院故意把原告非正常损失,说成正常缴费,硬把瑞帕克非法收入,判决为正常收入,故意颠倒黑白,能掩护住自身判决邪恶、不正当、非正义吗?第二,判决书是一项非常严肃的工作,甲就是甲,乙就是乙,不能甲包括乙,也不能乙包括甲。否则,偷换概念,不能成立。桥西法院在判决书中,犯了最起码的逻辑性错误。所谓“因上述己经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房租方式弥补了原告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偷换概念,不能成立。桥西法院把因瑞帕克破坏房屋而损失房租50776.67元,主观唯心主义贬压为赔偿6900元,己经给被告送了一份肮脏的大礼。主观唯心主义贬压后的损坏赔偿6900元,桥西法院判决书判决,还包括瑞帕克已经收到的房屋冬季空置费,因此判决瑞帕克不返还非法收取原告冬季空置费,那不是一而再剥削原告利益,拱手奉送给被告瑞帕克一份肮脏礼物?不是更明显非正义吗?瑞帕克己经收到的非法暖气费,桥西法院判决不还,从贬压后的赔偿费6900元中开支,不是再而三剥削原告利益,再而三非正当拱手送给被告瑞帕克又一份肮脏礼物吗?桥西法院为什么为瑞帕克接二连三地榨取非法利益,给瑞帕克接二连三地奉送肮脏礼物呢?难道是无源之水、无根之木?难道没有幕后黑交易?难道判决书不是违法判决书?七、判令瑞帕克赔偿原告诉讼费损失1860元。(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瑞帕克“十日内支付原告***共计14532元”,含有:(一)房租损失赔偿费6900元(用主观妄判代替客观鉴定损坏赔偿费用)。(二)三室二厅二卫损坏修复费5000元(用主观妄判代替科学鉴定)。(三)被告霸占原告所缴纳的某2室施工费1482元。(四)原告为被告垫支的某2室不合格产品拆除费用500元。(五)某1室瑞帕克不合格产品拆除,桥西区董记房屋维修服务部重新安装的材料、施工费用650元。由上可以断定,桥西法院判决书判决赔偿原告14532元中,不包括诉讼费返还。原告诉讼费损失1860元,其中一审620元,以及上次二审620原,以及本次二审620元。桥西法院称:“考虑到本案系因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引起,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判决原告不承担诉讼费用,由瑞帕克承担诉讼费用,而又不判决被告返还原告业己缴纳、损失的诉讼费用1860元,桥西法院把原告交纳的诉讼费1860元又奉送给谁当礼物?桥西法院判决书判决,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但是,完全没有判决赔偿原告已经提交桥西法院和市中院的诉讼费损失1860元。因此,桥西法院又榨取了一笔费用1860元。桥西法院打算把这份礼物送给谁呢?八、判令被告赔偿因诉讼发生的打印费558.4元、交通费162.9元、银行证据查询费60元、邮寄费损失40元,合计821.3元。瑞帕克不违法,原告不会诉讼,就不会产生因诉讼发生的打印费、交通费、银行查询费、邮寄费损失。既然瑞帕克败诉,这种损失,理当赔偿。桥西法院通过判决书,完全剥夺了原告这项索赔的权利。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国务院第279号令《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供热用热条例》、《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规定。(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主流仍然不合法、非正义、不公正,极其荒唐。(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书》一方面作秀,“判决诉讼费由瑞帕克负担”,一方面偷天换日,强令瑞帕克不返还原告所有的诉讼费。桥西法院有此特权吗?综上所述,判令f告瑞帕克赔偿原告损失总额82806.49元。九、判令桥西法院作出鉴定张玉伟《假协议》真伪鉴定,鉴定费由瑞帕克担负。2017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违反道德的合同自此无效,不留余地的规定,桥西法院不执行为什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瑞帕克张玉伟制造提交给代理瑞帕克出庭的律师,再由该律师提交给桥西法院(责任法官王娜)的《假协议》,是违反道德的假合同。判决书应当依法宣布废除。桥西法院不宜包庇瑞帕克严重缺德。桥西法院不应因偏爱瑞帕克而偷换概念,假《协议》曾经拖延办案达近四年之久,不能不追究责任人张玉伟的法律责任。桥西法院也没有包庇破坏办案人的权力。十、依法判令桥西法院作出专业技术鉴定,科学鉴定出瑞帕克对于原告省十局宿舍1-3-某1室、1-3-某2室共三室二厅二卫的科学损坏赔偿数额。依法判令瑞帕克负担鉴定费用。2015年9月——2016年10月,原告多次提交鉴定文字申请书,亲自上缴桥西法院,桥西法院技术部门积极组织科学鉴定,主管法官王娜疯狂破坏鉴定,桥西法院领导人没有决定作科学鉴定。现在,瑞帕克对于位于省十局宿舍1-3-某1室、1-3-某2室的损坏现状仍然维持,科学鉴定仍然不晚。
瑞帕克答辩称:一、本案案由由法院认定。二、上诉人没有证据证明答辩人有违法行为,且罚款吊销执照属于行政行为,故上诉人主张法院对答辩人进行处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三、上诉人未能证明所谓的“创伤”是由供暖改造所致,故不应由瑞帕克公司予以修复;上诉人也未证明改造后达不到国家、省、市规定的供暖标准,要求瑞帕克公司进行返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所谓的“创伤”是由瑞帕克公司的供暖改造所致。并且以常理推测,改造时上诉人、上诉人的家人或租户应当在场,改造过程中供暖装置的外观有明显变动,他们不可能没有察觉。若其不同意改造方案,完全可以拒绝改造。从现有的结果来看,其未要求停止改造,则应视为对改造结果的默认。上诉人在诉状中主张改造工程是“冷改(越改室内越冷)”、“永远迖不到室内取暖的目的”并要求拆除所谓的“热交换器”。但其并未提交供暖期内室内温度未迖标的证据,也未提交证据证明供热改造违反国家级、省级、市级的施工规范和技术标准。上诉人并非供暖改造方面的专业人士、也未经专业机构鉴定,仅仅通过供暖设备外观就断定供热温度不达标、“热交换器”应当拆除,显然未能尽到举证责任,要求瑞帕克公司进行返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四、上诉人与瑞帕克公司的《协议》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施工方与上诉人就供暖改造相关事宜达成协议,约定:“经双方协商按业主(上诉人)意思安装。因暖气包装需拆除,由业主自己负责拆装,拆到不影响施工为好,业主自己恢复,双方同意签字。”该《协议》由双方签字予以认可,应属有效。上诉人在诉状中所称《协议》约定“损坏户主木质设备由户主负担维修”,与实际不符,《协议》没有约定瑞帕克公司对施工造成损坏不予修复。并且,《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等规范并未规定必须由施工方负责拆装、恢复暖气包装,双方协议由业主负责并无不可。上诉人主张协议无效没有法律依据。五、上诉人主张供暖改造对其造成的财产损失,均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予驳回。第一,上诉人提交的501号、502号两套房屋租赁合同及租赁费用转账记录,仅可以证明两套房屋曾经出租的事实,尚不足以证明供暖改造必然导致租赁合同的解除。故不应当由瑞帕克公司承担住房租金、房屋物业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第二,上诉人主张的所谓“电梯房”租金损失与瑞帕克公司的供暖改造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由瑞帕克公司赔偿上述损失没有法律依据。第三,上诉人提供的名为《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网上招标”文件上,没有公司的正式名称,更未加盖公司公章,我方对这份“网上招标”文件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且修复费用尚未实际产生,要求瑞帕克公司承担房屋修复费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应予以支持。第四,上诉人主张的其他费用与瑞帕克公司供暖改造行为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同样不应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瑞帕克公司不存在不当改造行为,上诉人各项赔偿主张亦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我公司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4532元,我公司出于人性化并未提起上诉,自愿予以承担,故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73698.51元,包括原告房屋修复费23353.88元(包括基础项目修复费20019.88元、木门修复费3334元)、房租损失42276.67元、退还原告财产5275.33元、退还原告垫付财产损失2792.63元;二、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被告系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10号省十局宿舍暖气分户改造工程施工单位。被告称与原告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写明经双方协商,按业主意思安装,因暖气包装需拆除,由业主自己负责拆装,拆到不影响施工为好,业主自己恢复。原告对协议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是双方对于被告为原告所有的位于该小区的1栋3单元501、某2室两处房屋进行暖气分户改造施工的事实没有争议。2015年9月18日,原告交纳了某1室施工费2090元、某2室施工费1482元,被告分别向原告出具了收据。工程验收时,原告提出两处房屋暖气管道入户位置、室内布管不合格等问题,详情如原告所诉。被告对某1室进行返工,拆除管道,重新安装,对某2室未进行返工。某1室返工后,原告认为仍不合格,被告拒绝再次返工。后在本案诉讼中,原告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拆除、安装某2室室外室内暖气设备专项合同,原告支付了拆除费500元、安装费1000元。因2016年至2017年供暖期内某1室暖气设施不热,原告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了维修某1室暖气设备合同书,并支付维修费用650元。原告交纳了2015-2016年度两套房屋的空置费217元、154元,共371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修复费用23353.38元,提交了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出具的一份报价单。
为证实其房租损失,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9月22日,原告与承租方张洹就某2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月租金为1000元。2、2016年11月23日,原告与承租方默培培就某2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月租金为1000元。3、原告与袁利辉于2016年9月29日就某1室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自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月租金为450元。4、原告账户明细,显示2014年10月、2015年1月刘慧贤分别向其账户转入3909元,认为某1室月租金为1300元。2015年4月转入3000元。2014年12月张洹向原告账户转入2036元、2015年3月、2015年6月张洹分别向原告账户转入3000元,认为某2室月租金为1000元。
原告2016年11月29日交纳复印费56元。发票购买方记载为瑞帕克公司。原告支出打印费10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10号省十局宿舍1栋3单元501、某2室两处房屋进行暖气分户改造施工,对该事实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提交的施工协议仅涉及拆除暖气包装拆除问题,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约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均对双方基于暖气分户改造施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因此,故对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不再通过鉴定进行确认。原告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基于被告施工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原、被告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均未做明确约定,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尊重原告意愿,没有在保证完成分户改造的前提下与原告沟通施工方案,造成原告认为暖气管道分布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且施工过程中破坏了原告墙面、暖气罩等装修。工程验收时,因原告提出两处房屋暖气管道入户位置、室内布管不合格,被告对某1室进行返工,拆除管道,重新安装,对某2室未进行返工。原告称返工后的某1室仍不合格,因被告未提供某1室验收合格的证据,应认定为其未能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原告自行维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了维修某1室暖气设备合同书,并支付维修费用650元。该费用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同样,被告虽未对某2室进行返工,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2室经验收合格的证据,因被告未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原告自行维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拆除、安装某2室室外室内暖气设备专项合同,原告支付了拆除费500元,并自行安装了暖气管道,被告应该退还原告所交某2室施工费1482元及拆除费500元。合计2632元。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某1室、某2室室内修复费用,并提供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但仅凭该证据不能证实原告上述两套房产修复的费用,根据本院原一审时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被告支付维修费5000元。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房租损失,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某2室月租金1000元,某1室月租金1300元,但其主张因分户供暖施工,影响其房屋出租收益房租损失42276.67元,所提交的证据证明力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原告分户供暖不能正常完工,确实会对原告出租房屋有一定的影响,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3个月的房租损失6900元。
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暖气空置费371元,暖气费782.33元、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楼道公共照明电费损失,因上述已经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房租方式弥补了原告损失,房屋使用中正常交纳的上述费用应当由原告自行负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因诉讼发生的打印费、交通费、银行查询费、邮寄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系因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引起,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原告***共计14532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查明的事实同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位于石家庄市桥西区滨河街10号省十局宿舍1栋3单元501、某2室两处房屋进行暖气分户改造施工,对该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施工协议仅涉及拆除暖气包装拆除问题,未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进一步约定,无论双方是否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均对双方基于暖气分户改造施工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没有影响,因此,一审法院认为对被告提交的施工合同的真实性不再通过鉴定进行确认并无不妥。二、上诉人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基于被上诉人施工过程中给其造成损失的赔偿,因此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符合法律规定。三、诉争双方对工程设计、施工方案等均未做明确约定,被上诉人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在保证完成分户改造的前提下与上诉人沟通施工方案,造成上诉人认为暖气管道分布存在多处不合理之处,且施工过程中破坏了上诉人墙面、暖气罩等装修。工程验收时,因上诉人提出两处房屋暖气管道入户位置、室内布管不合格,被上诉人对某1室进行返工,拆除管道,重新安装,对某2室未进行返工。上诉人称返工后的某1室仍不合格,因被上诉人未提供某1室验收合格的证据,应认定为其未能履行维修、重做义务,上诉人自行维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了维修某1室暖气设备合同书,并支付维修费用650元。该费用被告应当给付原告。同样,被告虽未对某2室进行返工,但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某2室经验收合格的证据,因被告未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原告自行维修,与石家庄市桥西区董记维修服务部签订拆除、安装某2室室外室内暖气设备专项合同,原告支付了拆除费500元,并自行安装了暖气管道,被告应该退还原告所交某2室施工费1482元及拆除费500元。合计2632元。四、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某1室、某2室室内修复费用,由于上诉人提供石家庄昊峰典居装饰的维修报价表,结合一审法院现场勘验的实际情况及上诉人提供的照片,本院酌定被上诉人支付维修费10000元较为妥当。五、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房租损失,其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某2室月租金1000元,某1室月租金1300元,但其主张因分户供暖施工,影响其房屋出租收益房租损失42276.67元,考虑到原告分户供暖不能正常完工,确实会对原告出租房屋有一定的影响,一审法院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3个月的房租损失6900元并无不当。六、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暖气空置费371元,暖气费782.33元、物业费、垃圾处理费、楼道公共照明电费损失,因上述已经通过判决被告赔偿房租方式弥补了原告损失,房屋使用中正常交纳的上述费用应当由上诉人自行负担,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该费用不予支持,并无不妥。七、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赔偿因诉讼发生的打印费、交通费、银行查询费、邮寄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考虑到本案系因被告没有及时履行维修、重做义务引起,被告的违约行为确实给原告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生活不便,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7)冀0104民初660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支付***共计19532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孟志刚
审判员  史兆宏
审判员  李荣水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任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