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8民初3805号
原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10号美东国际A座8层8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
原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