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冀01民终869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地方志办公室退休编审,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广安大街美东国际A栋8楼,组织机构代码:67415197-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与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是:一、一审判决对工程质量问题,应当认定明确,部分属实的认定不妥。二、***二审庭审中称石家庄瑞帕克热能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协议系伪造,重审时,可对该协议的真伪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306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0元各自予以退回。
审判长**新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