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献县玉楼建筑器材租赁站与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929民初1903号
原告献县玉楼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商林乡黄白户村。
经营者***,男,195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通盛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献县玉楼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献县玉楼建筑器材租赁站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高勇

二〇一六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