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许兵与***、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3325民初598号
原告:许兵,男,1977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被告: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河北省定兴县定兴镇通盛路5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兵与被告***、河北海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许兵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许兵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计490.00元,由原告许兵负担(已交)。
审判长和晓艳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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