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一案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3财保3123号
申请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95135元的财产。申请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险作担保,保险限额为495135元,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申请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预交诉前保全费2995.6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祥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相应价值495135元的财产。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从实际保全之日开始计算。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财产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否则期满后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申请人损失的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郑水强 审判员  杨志斌 审判员  陈采红
书记员  祁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