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莞市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10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17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3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7.8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