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9民终1074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7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春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0××××××××××××6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铁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公民身份号码为441××××××××××××17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东莞市宏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935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赋诚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389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927.85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林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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