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6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
申请执行人:***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华镇杏花村西路18号(政务中心)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309293053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住所地***马鞍新区人民东路002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东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胜峰乡珠头山。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棉麻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城关镇东正街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碧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马鞍新区**大道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6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男,1963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立案恢复执行的***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10月26日作出(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对(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称,请求贵院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财产房屋位于***(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的拍卖。事实与理由:(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的位于***(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房屋系异议人与**的夫妻共有财产,**无权私自抵押处置。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时,异议人毫不知情。(2021)赖以支持执行依据(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自然人抵押合同》系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异议人的签名均为伪造,异议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异议人已对(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再审。再审的结果决定异议人是否应当对被异议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与***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间借款承担担保责任,如担保责任不成立异议人没有履行***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偿还义务,将不再是本案的被执行人。综上,(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系异议人夫妻共同财产。如异议人对(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再审成立,法院执行异议人房屋侵害了异议人的合法权益,拍卖的结果将造成异议人难以挽回的损失。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贵院终止对异议人财产的执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答辩称,1、对被异议人的案件依照生效判决书执行事由法律依据的。2、异议人在案件审理阶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送达程序合法。3、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审判阶段证据是否合法的争议。如果异议人对审判有异议可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法律途径。4、本案是恢复执行,第一次执行中,异议人没有任何异议,异议人对本案事实是完全知情的。
本院查明,2015年10月28日,本院作出(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由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偿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借款本金4800万元及至2015年3月5日止的利息1595455.25元,2015年3月6日以后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年利率为6%;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复利为借款利率);二、由***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赔偿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律师代理费62920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43069901-2013**(抵)0028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四十四套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幸福乡字第2200215号至华房权证幸福乡字第2××2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1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4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8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9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1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5号至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9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2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3号、华房权证护城乡字第1××5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22442号至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7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3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2号)及五宗国有土地[权证号为:华国用(2005)第0××4号、华国用(2011)第0××3号、华国用(2004)第3××8号、华国用(2005)第0××5号、华国用(2002)第3××5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3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编号为43062301-**(抵)字0028号《抵押合同》的项下抵押的一套机械设备﹛权证号为:华工商抵登字[2013]49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3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被告*****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为43062301-**(抵)字0028号《抵押合同》的项下抵押的五套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1500865号至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1××9号)、一宗国有土地[权证号为:华国用(2008)第0××3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3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的位于***、***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第0××0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4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的位于***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4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对**、**抵押的位于***门的一个门面(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3号)在房屋价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由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本金1000万元及至2015年3月5日止的利息332386.51元、2015年3月6日以后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年利率为6%;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在约定利率水平上加收30%,复利为借款利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上述第二项债务中的1041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五、被告**、***、**、***对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上述债务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原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于2015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上述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上述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017年4月24日,本院作出(2015)***字第160-4号执行裁定:追加第三人***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对***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棉麻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鸿基中小型企业担保有限公司、**、***、**、***、**、**的债权本金31198181.83元、相应利息、对该部分债权对应的担保物所享有的优先受偿权由***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继受。
2021年10月26日,本院作出(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拍卖被执行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为43069901-2013年**﹙抵﹚字0028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四十四套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幸福乡字第2200215号至华房权证幸福乡字第2××2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1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4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8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9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1、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5号至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9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2号、华房权证胜峰乡字第0××3号、华房权证护城乡字第1××5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0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22442号至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7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3号、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2号﹚;二、拍卖被执行人***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43069901-2013年**﹙抵﹚0028号《抵押合同》项下抵押的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权证号为:华国用(2005)第0××4号、华国用(2011)第0××3号、华国用(2004)第3××8号、华国用(2005)第0××5号、华国用(2002)第3××5号〕;三、拍卖被执行人***昊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在编号为43062301-**﹙抵﹚字0028号《抵押合同》的项下抵押的一套机械设备﹙权证号为:华工商抵登字(2013)49号﹚;四、拍卖被执行人*****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在编号为43062301-**﹙抵﹚字0028号《抵押合同》的项下抵押的五套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1500865号至华房权证新河乡字第1××9号﹚、壹宗国有土地﹝权证号为:华国用(2008)第0××3号﹞;五、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产权﹙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9号、0××0号﹚;六、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门的一个门面房屋产权﹙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3号﹚;七、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房屋产权﹙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详见***估报字(2021)第1012号、***估字(2021)第1016号、第1017号、第1018号估价报告﹚。
2021年11月8日,***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0623破申4、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申请人*****棉麻有限责任公司、***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执行程序转破产清算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对本院执行行为不服提起执行异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本案中,本院(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抵押的位于***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在担保的债权本金4800万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对被告***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所负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上述债务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虽然***农友化肥农药有限责任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第一百二十四条“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共有的位于***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作出(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拍卖***、**抵押的位于***房屋(权证号为: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并无不当。另外,***异议称“(2020)湘06执恢1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拍卖的位于***(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房屋系异议人与**的夫妻共有财产,**无权私自抵押处置。办理抵押借款手续时,异议人毫不知情。(2021)赖以支持执行依据(2015)***三初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的《自然人抵押合同》系在异议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其异议人的签名均为伪造,异议人没有担保的意思表示。”该理由不是针对执行行为提出,不属于执行异议审理范围。其认为执行所依据的民事判决书错误,可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或其他法律程序解决。***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立即终止对异议人财产房屋位于***(华房权证城关镇字第0××1号)的拍卖”的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 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