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华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23执恢3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镇杏花村西路**电商楼(政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省华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禹山镇(原南山乡莲花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被执行人:***,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省华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三被执行人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三被执行人在恢复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952804.13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3月30日起按年利率5.3553%标准计算至清偿日止);承担律师代理费145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58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53043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另查明,2020年11月5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湖南省华盛生物有机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20年11月10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三被执行人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三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20年12月9日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