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23执恢2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华镇西街(农业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香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镇墟场居委会8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执行人:***,女,197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香米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初步和解意向,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23日书面请求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623执恢29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钟 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