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湘0623执627号
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章华镇西街(农业局院内)。
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华容县团洲乡集镇二组。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被执行人:***,女,196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华容县。
本院在执行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华容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诉讼费人民币49212元、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4116元,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
另查明,2018年7月2日,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车辆、工商注册、证券和互联网银行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2018年12月13日,本院在华容县房地产管理局对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房产,但房产均被其他债权人查封,现在暂时不易处置。2019年4月10日,本院依法对上述财产情况进行了复查,发现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江淮牌汽车一辆、**睿牌汽车一辆以及新凯汽车一辆;2019年4月11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收益类保险购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缴纳住房公积金及购买收益类保险的行为;同时,本院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华容县洞庭鸽业有限责任公司江淮牌汽车一辆、**睿牌汽车一辆以及新凯汽车一辆,去向不明,暂时不能对该车辆强制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县湘盛农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