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303执326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98年8月2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巫溪县。
被执行人:广东善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新竹路7号4栋110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KAHH58。
法定代表人:杨铃。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被申请人)广东善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惠州市惠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惠阳劳人仲案字【2021】142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21年9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二、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工伤拾级伤残待遇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上三项共计100692元(此款项包含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具体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为准);三、由被申请人自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5月25日停工留薪期工资9230.1元。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1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广东善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及承担本案执行费。
2022年1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2022)粤1303执326号案件的执行,并确认被执行人广东善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转账支付人民币109922.1元。同日,被执行人向本院汇入执行费1549元。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到位111471.1元,其中109922.1元由被执行人径行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费1549元由本院收取上缴国库。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的申请,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贾寒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陈虹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