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3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23345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CJCX91B,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嘉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12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费400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已与相关当事人就按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自行达成了和解。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38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三年四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