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骅建设有限公司

国骅建设有限公司、***投佰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3执4387号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144523345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石碶街道雅渡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投佰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MA2AHAAR4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执行人***投佰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203民初126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支付申请执行人占有使用费855400元,并支付利息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房屋租赁期限、租金支付等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在执行期间,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债务,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已达成的和解协议。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浙0203执438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毛建军 审判员*** 审判员**炯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