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骅建设有限公司

国骅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13执1289号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法定代表人:**烽。 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213民初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6月2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一、被执行人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546263.75元及相应利息:二、申请执行人国骅建设有限公司就被执行人宁波大运车业有限公司承建的宁波市奉化区金海东路58号松洋里二期项目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在22546263.75元工程款范围内优先受偿;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54631.32元、保全担保费2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及执行费89971.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网络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开户,但账户内无存款余额可供执行。 2.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股权投资。 3.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五辆汽车,其中三辆已达报废标准,剩余两辆年限超过十年,无实际处置价值,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后未予以查封。 4.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位于“松洋里”二期的在售不动产十套已在诉讼过程中被保全,因“松洋里”二期项目房产还未进行交付,该十套不动产暂不符合初始登记条件,暂无法处置。 5.对被执行人依法予以查找,未能发现及传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 6.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对其进行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同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次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查封、冻结执行裁定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附:本裁定依据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