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10执25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浙江坤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工人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68454530XM。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珂,浙江多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寿军,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江滨西路江南绿洲**楼**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148887963A。
法定代表人:徐道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坤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大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事仲裁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浙江坤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1日自愿向本院书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浙江坤腾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10执25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执行人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 琦
审 判 员 金炜民
审 判 员 王圣杰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 李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