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民终10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工业路与工业三路交叉口产业集聚区创业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袁建伟,任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东,男,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乾明寺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伟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宇,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2020)豫0727民初3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1年2月18日按照上诉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和联系方式通过短信送达的方式向其告知了具体开庭时间和地点;同日,本院亦向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载明开庭时间为2021年2月25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本院第19号法庭,该邮件已于2021年2月23日签收。因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间参加庭审,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373.5元,减半收取2186.75元,由上诉人山水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民
审判员  李 立
审判员  康建轶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王茜
书记员仝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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