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002民初1158号
原告:***,男,汉族,1990年9月23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鄢陵县,现住河南省许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市魏都区致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89年3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鄢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鄢陵县安陵镇乾明寺路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张伟钢,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仁德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建安区苏桥镇农大路北侧(北海壹号院二楼)。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乾,河南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旗诉被告***、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仁德城建发展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军旗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军旗撤回对被告***、河南绿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河南仁德城建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军旗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军旗自愿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