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

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冀民终503号
上诉人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原河北润衡水利景观设计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初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润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初28号民事裁定;2、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2009年5月10日润衡公司与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签订《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案涉合同主体仅为润衡公司与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合同的实际履行者亦为润衡公司。2、案涉设计成果的提交主体北京大元盛泰景观规则设计研究有限公司系润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其仅是在润衡公司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履行合同期间,代表润衡公司办理相关受托事项并提交设计成果办理交接手续。北京大元盛泰景观规划设计研究有限公司在完成相关受托事项后,已将办理相关手续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移交给润衡公司,且于2016年1月5日在润衡公司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催收设计成果费用期间,已书面函告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及承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其接受承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并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提交设计成果的行为均系润衡公司受托行为,其权利义务均归结于润衡公司。3、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对润衡公司作为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及提交的设计成果亦予确认,并于2014年1月23日向润衡公司支付了300万元部分成果设计费。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相关规定,润衡公司与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所涉《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主体及权利义务的明晰,润衡公司为本案适格主体。
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辩称,1、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虽与润衡公司签订了《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但未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提交设计成果。案涉《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的当事人仅为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与润衡公司。承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北京大元盛泰景观规划设计研究公司(以下简称大元盛泰公司)出具的委托函与本案无关。收到设计方案回执所记载的交付设计方案的单位是大元盛泰公司,不是润衡公司。2、大元盛泰公司不是案涉《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的受托方,是案外《委托函》的受托方。3、按照**设计合同(委托函)约定,大元盛泰公司应向委托单位承德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提交设计成果,而不应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提交设计成果。大元盛泰公司向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提交设计成果属于履行错误。4、润衡公司主张大元盛泰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代表润衡公司办理相关受托事项并提交设计成果等,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从企业工商信息登记看,大元盛泰公司不是润衡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润衡公司对大元盛泰公司无任何参股控股,两公司属于完全独立的企业法人。大元盛泰公司的工作成果不能认定为润衡公司履行案涉设计合同的设计成果。5、**设计合同详细约定了受托方在四个设计阶段应当完成并提交的设计成果。润衡公司无证据证明其按照设计合同约定的四个设计阶段完成并提交了完整的设计成果,案涉设计合同项下没有任何一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能够进行并通过验收。6、案涉《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书》未依法进行招投标,属于无效合同。且因润衡公司不能提交任一设计阶段的完整设计成果,致使四个设计阶段的设计成果没有一个能够验收合格,润衡公司请求支付3014.7万元规划设计费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得到支持,依法应驳回润衡公司的诉讼请求。
润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向润衡公司支付规划设计费3014.7万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由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润衡公司诉请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给付规划设计费3014.7万元,该款所涉设计费虽是润衡公司与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签订的《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但该合同签订后,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出具的委托函的受托单位、收到设计方案回执所载交付设计方案的单位,均为北京大元盛泰景观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润衡公司的起诉主体不适格,诉讼请求不符法定条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192535元,退还润衡公司。
本院认为,本案中,润衡公司为支持其起诉主张向原审法院提交了润衡公司、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2009年5月10日双方签订的《承德市双峰寺水库环境景观规划设计合同》及相关《设计方案确认函和成果接收单》等证据,《设计方案确认函和成果接收单》有润衡公司盖章及双峰寺水库管理中心人员签字。据此,润衡公司本案起诉主张规划设计费具有合同及事实依据,原裁定认定润衡公司主体不适格理据不足,应予纠正。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冀08民初28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悦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