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8民初54号
原告: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北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立国,北京凯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原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山庄东路4号。
法定代表人:***,管理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骥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与承德市双峰寺水库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800.00元,减半收取计46,900.00元,由河北润衡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薛林儒
审判员袁宝山
审判员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于一
书记员张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