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终19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46号荷塘月色4幢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艾俊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明飞利,1989年9月19日生,汉族,系****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蒙自分公司总经理,住云南省蒙自市。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2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青,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成伟,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蒙自市银河路42号。
负责人:张像瑞,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杰,1968年9月6日生,汉族,系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政管理中心副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一,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被告:汤俊,男,1974年4月2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
上诉人****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蒙自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原审被告汤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2021)云2503民初1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263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上诉人****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嘉
审判员 李 涌
审判员 刘玉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泓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