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ꃭ学东、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14389号
原告:郭学东,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永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0133043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46号荷塘月色4幢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艾俊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天林,云南诚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郭学东诉被告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郭学东于2021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1元,本院予以免交。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