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民初5181号
原告:郭学东,男,汉族,1981年6月8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
被告: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云南永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0133043K。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46号荷塘月色4幢2单元401号。
法定代表人:艾俊超。
被告: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631907173。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彩云北路与新宝象河交叉口云路鼎晟大厦9层9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
原告郭学东诉被告云南永烨环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原告郭学东于2022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学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学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1531元(已减半),由原告郭学东承担。
审判员  杨颖慧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