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521民初101号之一
原告:任治富,男,196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男,1965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明金礼,男,198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永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红锦路46号荷塘月色4幢2单元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0133043K。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任治富与被告明广文、明金礼、云南永烨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任治富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治富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肖勇
书记员冯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