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2959号 原告: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恒元商务广场2号楼〈15-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72515236XJ。 法定代表人:**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5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睢县。 原告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2023年3月15日,原告以被告已经支付全部赔偿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浙江佳树达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陈奕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