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与包头建工(集团)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0202民初614号
原告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清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建工(集团)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系内蒙古济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头建工(集团)旭威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内蒙古征信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董焕静
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茹广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