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240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成年,汉族,住辛集市***乡张***。
被告:**,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辛集市***乡张***。
被告: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乡张***(河北三安车业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EPR819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工业路与233省道交叉东行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CH8HP5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与***、**、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