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乡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EPR819E。 被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工业路与233省道交叉口东行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CH8HP5D。 ***与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