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81民初571号
原告:***,男,195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沧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辛集市***乡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EPR819E。
被告:***,男,196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辛集市。
被告: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辛集市位伯工业路与233省道交叉口东行10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1MA0CH8HP5D。
***与辛集市洁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辛集市恭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