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28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海民初字第7500-2号
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秦皇岛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秦皇岛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辰一世业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财产保全费107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