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302民初6770号
原告:***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玉峰南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730257713C。
法定代表人:刘玉亮,总经理。
被告:****,住所地保定市,住所地保定市雄县雄州路**
法定代表人:杜敏,院长
原告***腾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接到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 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国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