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

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德令哈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青2802民初1709号 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 法定代表人:曼都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蒙古族,1985年11月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该公司董事,现住德令哈市。 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市天峻东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广告制作费9194元(2020年3月26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原告向被告单位制作广告、企业文化墙等事宜,约定于完工即支付相关费用。后期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无果。被告未按照约定期限支付款项。目前被告不能正常营业原告体谅被告的困难,曾多次给予被告方便,但是从未支付款项。拖欠原告款项共计9194元。原告向被告多次催交无果,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围绕其主张,向法庭出示下列证据: 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拟证实原告的身份信息,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2.广告制作合作协议原件一份,拟证实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合作协议的事实; 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原件一份、青海增值税发票原件一份,你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广告制作费9194元的事实。 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及任何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双方于2019年12月26日签订广告制作合作协议,2020年1月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向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制作广告、企业文化墙等事宜,产生广告制作费9194元,2020年3月26日原告开具9194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向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受法律保护。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请求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广告制作费9194元的意见,有双方签订的协议及原告出具的发票予以证实,故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及质证等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原告海西申度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制作费919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青海菜鲜生农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春  业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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